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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394号

大武口区张秋森装饰材料经销部与黄洪敬、袁小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武口区张秋森装饰材料经销部,黄洪敬,袁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394号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张秋森装饰材料经销部,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锦林市场23号营业房。经营者张秋森,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系该部负责人。被执行人黄洪敬,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袁小军,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洪敬、袁小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洪敬、袁小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7270元(其中执行标的17113元、执行费15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