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2民初3948号

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杨斌学、王可可、杨阳、杨耀斌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杨斌学,王可可,杨阳,杨耀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948号

原告: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下称下岗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新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刚,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斌学,男,汉族。

被告:王可可,女,汉族。

被告:杨阳,女,汉族。

被告:杨耀斌,男,汉族。

原告下岗担保中心与被告杨斌学、王可可、杨阳、杨耀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下岗担保中心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下岗担保中心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下岗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下岗担保中心承担。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