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948号
原告: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下称下岗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新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刚,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斌学,男,汉族。
被告:王可可,女,汉族。
被告:杨阳,女,汉族。
被告:杨耀斌,男,汉族。
原告下岗担保中心与被告杨斌学、王可可、杨阳、杨耀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下岗担保中心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下岗担保中心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下岗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下岗担保中心承担。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