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876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让亚龙,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信贷员。
被告:韩应环,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刘广霞,女,1979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刘东亮,男,198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张广军,男,1977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韩春雷,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应环、刘广霞、刘东亮、张广军、韩春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大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