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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4876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应环、刘广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应环,刘广霞,刘东亮,张广军,韩春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876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让亚龙,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信贷员。

被告:韩应环,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刘广霞,女,1979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刘东亮,男,198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张广军,男,1977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韩春雷,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应环、刘广霞、刘东亮、张广军、韩春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大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