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794号
原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王爱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会强,天津悦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树澎,天津悦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八纬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扈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嘉荔,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011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仝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