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951号原告高某,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廷喜,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游某,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周辉围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