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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4951号

高某与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高某,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951号原告高某,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廷喜,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游某,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周辉围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