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790号原告侯某,女,199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孙某,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审判员 杨贺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