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821号之二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创业富民园区(高乌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廖新其。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思思,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法定代表人苏义。被告湖南长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第701栋。法定代表人银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长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41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70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706.5元,由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旭
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
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周明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