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民初448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张世金、王菽勤、张建新、孙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张世金,王菽勤,张建新,孙桂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4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代表人杨统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系该行住房金融业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生,系该行住房金融业务部经理。被告张世金。被告王菽勤。被告张建新。被告孙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张世金、王菽勤、张建新、孙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退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163元。

审判员  刘文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