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付静波,女,生于1970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现住弥勒市。被执行人韩祥云,男,生于1968年4月9日,汉族,农民,现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杨翠,女,生于1968年1月22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付静波与杨翠、韩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1460.63元,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翠在银行的账户,被执行人杨翠、韩祥云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杨翠、韩祥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兵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