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5民初920号
原告:乌拉特后旗社区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后旗巴音镇。
法定代表人:艾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荣,公司职工。
被告:王德强,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后旗。
原告乌拉特后旗社区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
原告乌拉特后旗社区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后旗社区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乌拉特后旗社区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巴音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 婷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