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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338号

鲁延珍与张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延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鲁延珍,女,汉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张土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鲁延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72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地打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伟峰

审 判 员 史建民代

审判员 白天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