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邱臣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感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娴,女,汉族,孝感市人。本院在执行(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569号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邱臣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感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国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