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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961号

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邱臣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秦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邱臣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感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邱臣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感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娴,女,汉族,孝感市人。本院在执行(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569号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邱臣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感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国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