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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589号

李军与史远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军,史远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史远孝。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史远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3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77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