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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2164号

萧柏松与程德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萧柏松,程德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164号之一原告萧柏松,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沈国芬、沈国丽,均系原告女儿。被告程德祥,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柏松诉被告程德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萧柏松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德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柏松撤回对被告程德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萧柏松负担。

审 判 长  唐伟利

代理

审判员  陈 龙

人民陪审员  范伟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一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