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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执1113号

孔爱珍与翟存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爱珍,翟存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0881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孔爱珍被执行人翟存富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昭义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国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