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063号原告程德亮,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程玲湘,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胡华杰、XX,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应建仁,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晓航,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德亮、程玲湘为与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程德亮、程玲湘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德亮、程玲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德亮、程玲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学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林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