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412号原告张黎兴,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闫增,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宗福军,黑龙江嘉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黎兴与被告闫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黎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黎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黎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黎兴负担。
审 判 长 李梦媛
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