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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8412号

张黎兴与闫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黎兴,闫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412号原告张黎兴,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闫增,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宗福军,黑龙江嘉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黎兴与被告闫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黎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黎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黎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黎兴负担。

审 判 长  李梦媛

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