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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行初55号

原告高宪芳诉被告盘锦市大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宪芳,盘锦市大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121行初55号原告高宪芳,女,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委托代理人林培英,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大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盘锦市大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宋大江,该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宪芳诉被告盘锦市大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高宪芳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宪芳负担。

审 判 长  白利学

审 判 员  毛永铁

人民陪审员  梁晶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