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432号原告商丘市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东子。组织机构代码证:77217644-4.
被告:幺磊,1970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商丘市。
原告商丘市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幺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幺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告幺磊准确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幺磊准确住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商丘市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市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商丘市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