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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6079号

徐洪玉与陈伟、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徐洪玉,陈伟,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079号

原告:徐洪玉,女,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相根,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青年西路27号西城逸品小区2幢104室。

负责人:陈虎,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洪玉与被告陈伟、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徐洪玉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洪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由原告徐洪玉负担。

审判员  刘志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正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