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3行审169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孟祥飞。被执行人吴蕊。被执行人孟祥飞、吴蕊夫妇均系初婚未经批准于2014年4月1日生育一胎,因非法生育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做出滦计处征字(2015)14-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滦计处征字(2015)14-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滦计处征字(2015)14-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刘兆生
审 判 员 张海涛
代理
审判员 高树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赐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