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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行审169号

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孟祥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孟祥飞,吴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3行审169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孟祥飞。被执行人吴蕊。被执行人孟祥飞、吴蕊夫妇均系初婚未经批准于2014年4月1日生育一胎,因非法生育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做出滦计处征字(2015)14-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滦计处征字(2015)14-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滦计处征字(2015)14-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刘兆生

审 判 员  张海涛

代理

审判员  高树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赐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