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2682号
原告:石根旺,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东胜区铁西闻德中学知丰楼*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根旺诉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石根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黄伯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呼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