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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2682号

石根旺与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根旺,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2682号

原告:石根旺,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东胜区铁西闻德中学知丰楼*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根旺诉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石根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黄伯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呼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