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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348号

武志军与潘文仙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志军,潘文仙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348号

申请执行人:武志军,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潘文仙,女,汉族,1967年7月30日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武志军与被执行人潘文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029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和解协议无异议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会福

审判员田仲

审判员艾尼瓦·司坎旦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