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2117号
原告:何虎,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古培镇明月村**组。
被告:谢江,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归义镇汨新社区*组。
原告何虎与被告谢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何虎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宗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