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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183号之三

刘建仁、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仁,程小红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1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建仁,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程小红,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刘建仁与被执行人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程小红及其配偶陈满娥共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寿昌镇湖滨路雅居·锦绣西湖12幢1单元602室住宅房地产,所得拍卖款人民币505000元。因另案当事人对本次拍卖房产主张抵押优先权的案件正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中,故该拍卖款暂时无法分配。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程小红采取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洪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