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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741号

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扬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扬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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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741号申请执行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乌市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局长。被执行人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扬村。法定代表人杨佐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行51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扬村民委员会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扬村民委员会以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由义乌市城西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资金存款33112.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龚振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华景清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10741号义乌市城西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扬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行510号行��裁定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扬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金归义乌市江东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扬村民委员会以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由义乌市城西街道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的资金33112.83元。附:(2016)浙0782执1074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