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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367号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秀根、许耀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秀根,许耀兵,张群英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群。委托代理人杨旭东、许卫卫。被执行人张秀根。被执行人许耀兵。被执行人张群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秀根、许耀兵、张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较大金额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明广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