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2037号
申请执行人:姚元荣,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郭志敏,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余淑琴,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姚元荣与郭志敏、余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11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