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631号
原告:黄惠霞,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陈琼珍,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黄春玲,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
原告黄惠霞与被告陈琼珍、黄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惠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梁
人民陪审员 张志明
人民陪审员 李荣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熹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