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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5631号

黄惠霞与陈琼珍、黄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惠霞,陈琼珍,黄春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631号

原告:黄惠霞,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陈琼珍,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黄春玲,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

原告黄惠霞与被告陈琼珍、黄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惠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梁

人民陪审员  张志明

人民陪审员  李荣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熹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