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黄淑子。被执行人张顺子。被执行人孙洪范。申请执行人黄淑子申请执行张顺子、孙洪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淑子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洪范名下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张顺子经营的图们市xxx练歌村机器设备,现查封期限未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张顺子、孙洪范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志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金成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