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添来,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林勇坚,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添来与被执行人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2015)翔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24338.2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查明其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芳)
审 判 员 (田陈林)
审 判 员 (黄晓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加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