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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执1208号

济宁金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宁金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0881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金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昭义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国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