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2016)粤0785执恢14号缓急?????密级内部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张小卫拟稿时间2016年11月24日份数?????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恢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莫坚荣,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谭钦成,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住恩平市,现住恩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坚荣与被执行人谭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有待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光照
审判员 梁群锋
审判员 吴伟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