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552号
申请执行人:华燕,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00000053034。
法定代表人:姜海丰,执行董事。华燕与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燕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返还247292.9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1月2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华燕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旭
审 判 员 朱海曙
代理
审判员 邱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祝明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