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强。被执行人罗仁秀。杨秀强与罗仁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于2016年2月29日经审理。作出的(2016)桂103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仁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秀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询问申请人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仁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秀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仁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秀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应钦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岑闻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勾 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