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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8750号

重庆丰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唐苹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重庆丰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唐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750号

原告:重庆丰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赵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熹,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苹,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重庆丰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丰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认为公司公章被其他人拿走偷盖,对本案起诉不认可,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权利可以处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诉讼当然包括起诉和撤诉,故法定代表人撤回起诉是诉讼行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故法定代表人申请撤诉应视为行使职权的公司行为。综上所述,原告法定代表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丰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丰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