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苏0312民督1号
申请人:祝茂春,男,1959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
申请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楚河南、嵩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郭遂希,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祝茂春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祝茂春称,2015年11月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务关系,约定为被申请人清收应收账款,被申请人每月付劳务费2万元,已欠11个月劳务费。其向法庭提供了被申请人出具的于2016年10月15日前还款的承诺书。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其劳务费2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祝茂春劳务费22万元。申请费1530元,由被申请人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金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