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824号
原告:成都申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肖家河*组。
法定代表人:曾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庆,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元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能谷。
原告成都申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元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申喜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申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