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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第1394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杨红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杨红艳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执行人杨红艳。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杨红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7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跃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松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