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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4312号

余波、余承泽与上海锐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波,余承泽,上海锐盈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4312号原告余波,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余承泽,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占朝,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锐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第二栋3层305室。法定代表人武文勇,总经理。

原告余波、余承泽与被告上海锐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