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4312号原告余波,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余承泽,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占朝,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锐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第二栋3层305室。法定代表人武文勇,总经理。
原告余波、余承泽与被告上海锐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