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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1890号

1890宋勇与曹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勇,曹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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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24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宋勇,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灌南县。 被执行人曹杰,男,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申请执行人宋勇与被执行人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扣划的5700元银行存款外,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5700元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02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长  尤德荣 执行员  周灌怀 执行员  朱 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一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