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9529号
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岩,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朝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宗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