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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3461号

黄志高与敖特根巴雅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志高,敖特根巴雅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3461号

原告:黄志高,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敖特根巴雅尔,男,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黄志高诉被告敖特根巴雅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志高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志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志高负担。

审判员  孙小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