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3461号
原告:黄志高,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敖特根巴雅尔,男,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黄志高诉被告敖特根巴雅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志高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志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志高负担。
审判员 孙小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