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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初字第880号之一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裕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裕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880号之一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刘燕,董事长。被告黄裕杨,男,197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裕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裕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