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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5639号

王志平与韩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平,韩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639号原告王志平,女,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韩文龙,男,汉族,1984年1月27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王志平与韩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平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且联系电话有误,无法找到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退还给原告王志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