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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1050号

黑宪辉与孙鸿洁、刘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黑宪辉,孙鸿洁,刘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81民初1050号

原告:黑宪辉,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鸿洁,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刘文祥,男,1968年5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黑宪辉与被告孙鸿洁、刘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宪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鸿洁、刘文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宪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孙鸿洁、刘文祥返还借款22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日,孙鸿洁因做生意需要向黑宪辉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月息3分。2016年6月27日,孙鸿洁的父亲因身体患疾病相黑宪辉借款7万元,并约定月息3分。黑宪辉多次催要,孙鸿洁推脱不给。孙鸿洁、刘文祥没有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日,孙鸿洁从黑宪辉处借款15万元,并给黑宪辉出具借据一张,记载:“本人孙鸿洁因做生意需要,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利息月付3分计每月肆仟伍佰元整。偿还本金时应将利息一并付清。本人孙鸿洁在签署借据时已核对了借款的数额,与收到的借款现金数额完全一致。”范博、刘发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并在借据上承诺“本人范博刘发强愿意为孙鸿洁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我们共同协商,在履行借款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所有费用。”孙鸿洁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27日,黑宪辉向孙鸿洁借款7万元,孙鸿洁给黑宪辉出具借据一张,记载:“本人孙鸿洁因给父亲看病需要,借人民币柒万元整,利息月付3分计每月壹仟贰佰元整。偿还本金时应将利息一并付清。本人孙鸿洁在签署借据时已核对了借款的数额,与收到的借款现金数额完全一致。”范博、刘发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并在借据上承诺“本人范博刘发强愿意为孙鸿洁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我们共同协商,在履行借款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所有费用。”孙鸿洁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黑宪辉认可孙鸿洁2016年6月27日借款7万元是给孙鸿洁的父亲即刘文祥的岳父看病。孙鸿洁与刘文祥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黑宪辉与孙鸿洁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黑宪辉可随时主张权利,孙鸿洁应履行还款义务。孙鸿洁在借据上称2016年6月3日借款15万元是“因生意需要”,且该笔借款发生在孙鸿洁与刘文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认定该笔15万元借款系孙鸿洁、刘文祥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产生,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文祥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鸿洁在借据上称2016年6月27日“因给父亲看病需要”借款7万元,黑宪辉也认可借据中所指的孙鸿洁的父亲是刘文祥的岳父,故本院认定该笔7万元借款没有用于孙鸿洁与刘文祥夫妻共同生活,是孙鸿洁个人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鸿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黑宪辉借款本金2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年利率24%);

二、被告刘文祥对上述借款本金15万元及15万元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黑宪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孙鸿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淑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颜钰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