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22民初888号之一

蒙婉红诉被告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婉红,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2民初888号之一

原告:蒙婉红,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告: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经济开发区(龙山大道)管委会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0966584-3。

法定代表人:黄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蒙婉红诉被告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黔2722民初888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6年11月18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调查取证、变更诉讼请求和事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请求本院依法减收案件受理费。被告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内亦以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为由,自愿放弃管辖权异议上诉权利,并请求本院依法免收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自愿放弃管辖权异议上诉权利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婉红撤回起诉。原告蒙婉红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54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177元,退还原告蒙婉红177元,决定免收被告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60元。

审判员  莫营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代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