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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251号

李红彬诉湖南五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红彬,湖南五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251号原告李红彬,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五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2009房。法定代表人滕建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彬与被告湖南五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彬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准予原告李红彬免交。

审 判 长  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

人民陪审员  杨 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春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