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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695号

桐庐春弘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桐庐春弘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695号申请执行人桐庐春弘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龙富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42046534F。法定代表人张春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龙腾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996597617。法定代表人王钦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桐庐春弘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电子淘宝平台、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28件,申请标的达222万元;本院(2016)浙0122执2929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钦法名下的部分小额存款和车牌号为浙A×××××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20前支付本案全部案款,并由案外人桐庐凌波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34514633K)提供执行担保,如被执行人不按时支付,则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特199号民事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加工费87417.9元、执行费1211元;现均未执行到位。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春弘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