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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063号

侯来英与欧亚灶、杨远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来英,欧亚灶,杨远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侯来英,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欧亚灶,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杨远宾,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8号。申请执行人侯来英与被执行人欧亚灶、杨远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亚灶、杨远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余伟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容 槟